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程某某(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 2013年5月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程某某、卢某某对10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过程中,我院对某某公司的厂房和生产线进行了查封,并向程某某、卢某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送达了查封文书。程某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元后,未再进一步履行支付欠款义务,某公司遂于2013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获悉程某某、卢某某已在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前将我院查封中的住宅房屋及厂房进行了转让并收取了转让款。二人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我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二人拘役刑。 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所有的财产业已被我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该部分财产进行转让,致使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履行。该行为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且严重有损法律和司法权威,应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在最高院新出“拒执罪”司法解释及承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在不断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的处理正是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动作的一个缩影,让行为人为自己罔顾法律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起到了严肃法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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