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常州地区每逢梅雨季节,雨水连绵,多地遭受洪水灾害,百姓财产受到严重损失。2015年2月6日,原告王某购买了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6月,因暴雨水淹该车辆受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该车因水淹造成的损失为23000元,包干修复。2015年7月12日,常州某汽修公司将车辆维修完毕,原告提车行驶。后仅事隔一个多月,2015年8月27日,王某的车辆在常州市戚墅堰工房北区106幢北侧附近发生火灾并烧毁。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戚墅堰区大队调查后,认为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电瓶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事故发生后,原告认为系因修理厂在修理的过程中未将相关受潮的线路面板进行更换,后上述线路起火而造成自燃事故,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火灾原因鉴定,我院委托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本次事故的发生时间已过太久,痕迹已模糊无法作出鉴定为由不接受委托。 借鉴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本案的审理过程,承办人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水灾等灾害事故之后,应及时维权,如有财产保险等需及时向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及时提起,并及时说明需要鉴定的情况,以免因时间过久而降低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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