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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信息时间:2016-12-03 浏览次数:】 【字号
 

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黄振东翻开最近印发的《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第二章第十节,再次确定自己手上这个案件并不属于要提请院、庭长监督的范围。随后,他在裁判文书签署表的“审判长签发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已经可以印刷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是在几年以前,这个案件在审判长签署后,还要经过冗长的流程,报送到副庭长、庭长甚至是分管副院长那里审批,最后的结果,可能与合议庭当初讨论的结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同。

如今,这种层层审批案件的情况在深圳法院已经很少出现。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审判权运行改革试点法院,深圳中院2013年开始就一体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经成为广大法官普遍接受并全面适用的规则。

个案充分放权 宏观加强监督

“作为一名法官,我最关心的就是我和合议庭如何独立、安心、顺畅地行使审判权,因为我要对自己审理的案子负责任。”审判长黄振东说,“但是客观上来说,法官们的司法能力还是有差距,院长、庭长们对于放权后的案件,多多少少还是有不放心的地方。”

针对这种“两难”的担忧,深圳法院把“放权不放任”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形成了科学的解决方案。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签发。目前全市法院99.4%的案件裁判文书均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审委会讨论个案数量大幅减少,2015年同比下降26.4%。

深圳中院9月18日发布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用一共十二章258个条文,对法官、庭长、院长各个层级的权力主体的“权力清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他们在办案、监督和管理时,能够行使什么权力、怎么行使权力、行使权力操作流程、时限要求,进行了细致清晰的规定。

根据《工作指引》,法官收到案件后,就知道这类案件是自己可以裁判的案件,还是需要提请院、庭长监督的案件,解决了实际办案中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

对院、庭长需要进行监督的个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规定了比较原则的四种类型,《工作指引》则把四种类型案件细化明确为17种情形,简洁清晰、易于把握。在这个范围内,院、庭长不必倒退回“审批制”的老路上来行使监督权,而是通过把握进度、了解评议结论来监督个案,并在法院的案件综合业务系统中作出标识,全程留痕,做到监督“有度、有序”,实现“放权又放心”。

“监督管理过度就是干涉,不到位就是失职”。《工作指引》首次提出法官对特定案件配合监督的义务和方式,同时强调院、庭长对特定案件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失职担责”,为权力与责任的连接提供了依据。

“司法责任制不仅仅是放权的改革,而且是放权、监督和追责一揽子的整体性、系统性工程。”深圳中院审判长翟墨告诉记者,“裁判结果是法官精心打造的司法产品,这个工程能够很好地改善司法产品生产线,提高效率和裁判品质,尽可能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统一裁判尺度 避免类案不同判

朱萍在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进入深圳中院工作,如今已经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审判长。对于法学理论和司法规律,她有着全面深刻的理解。

“其实我们总有一种误解,认为审判权力回归到法官和合议庭之后,权力分散必然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其实,没有任何两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类似案件出现裁判标准的差异是司法权力运行中必然存在的现象。”她强调,“我们之所以要改革,就是要将这种必然存在的差异不断减少缩小。”

行政庭副庭长王惠奕十分赞同朱萍的观点:“‘类案不同判’并非只能通过审批制解决,通过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的规范制度,运用司法公开和大数据技术手段,编撰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有效地减少这方面的问题。”

深圳中院在《工作指引》中,以“权力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院、庭长抓好裁判标准统一等重大问题的职能,要求他们及时就司法办案中的常见多发问题组织调研,加强业务指导。近年来,深圳中院累计发布了裁判指引78个,并定期选编和发布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较好地解决了审判权分散行使后的“类案同判”问题。

在新发布的《工作指引》中,深圳中院明确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的章节,并在“合议庭评议流程”中确立了裁判指引例外适用的报备制度。在办案中,法官需就本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指引、所办案件是否参照适用等提出意见。

对没有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参考的重大自由裁量事项,《工作指引》明确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从而统一裁判思路,明确处理标准,为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

“办案子就像诊断病人,法官和合议庭就是拿手术刀的主治医生,而专业法官会议就好比是专家会诊,对疑难复杂、标准不明的病例提供一个诊断方案供主治医生参考。”朱萍形象地打了一个比喻,“很多模糊不清的法律适用问题,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后,大家就形成了一个比较统一的思路,以后处理这类型的案件就有了一定的标准和尺度。”

院庭长回归一线 发挥示范作用

改革后,深圳法院普遍采取了审判团队的工作模式,院、庭领导编入合议庭,更多原来从事案件审批把关工作的优秀法官回归到办案一线。

郭勇忠是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他很明显地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改革以前,他一年要审批1500多件案子。大部分案件他并没有参审,因此只能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后,再得出审批意见。那时候的他,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自己办理案件。

“改革以后,我不用再批案子,而是自己担任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一起组成合议庭办理案件。我们合议庭一年就办结500多件案件,光我个人就办结了121件。”郭勇忠说:“现在,我不仅有精力自己办案,还能担起很多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相对年轻法官来说,我的经验还是丰富一些,办理这些疑难复杂案件,一定程度上能对案件审判质量把握得更好,另一方面也能对年轻法官们产生一些指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他们成长。”

2015年,深圳法院院、庭长主审、参审案件69275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30.9%,其中院、庭长直接主审案件48134件,占21.4%。

年轻法官何远彬坦然地告诉记者:“改革以前,案子都要经过副庭长、庭长甚至是分管副院长审批,我们庭办的刑事案件中,好多还要上审委会,法官们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依赖心理。改革以后,领导和我们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实现了真正的同票同权。我们也慢慢克服了依赖心理,办案更加认真谨慎,责任心更强。”

“院、庭长要把‘行政光环’自我暗淡下来。在案件中,院、庭长就是一个普通法官,要丢掉层级观念,按照审判规则自然运行审判流程。” 副院长黄志坚说。

 责任与保障并重 给法官“定心丸”

“以前听到司法责任制,大家第一反应就是:怎么又要给我们‘压担子加包袱’。大家很担心,这么多案子办下来,会不会一不小心就触发责任追究,办案成了如履薄冰的工作。”王惠奕说,“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大家对司法责任逐渐有了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工作指引》出台后,我们更清楚地知道,司法责任制对法官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是《工作指引》解决责任落实问题的基本原则。有权才有责,《工作指引》在明确法官和院、庭长权力边界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只有问题案件才会触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如果是问题案件才会触发责任追究,那么案件有没有问题,谁说了算呢?”记者问道。

“我们会通过审判质量评查来确定,这是责任认定与追究的前提。”深圳中院司改办主任袁银平介绍,“我们成立了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委员会,由资深法官组成评查合议庭,对发改、再审等七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做到每案必评。对其他案件或审判工作开展常规评查或专项评查。案件评查结果经审委会核定后,质量等次分为合格、瑕疵和问题等级。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问题案件将移交给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瑕疵案件也将被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据介绍,今年深圳两级法院已经对2015年的3500件发改案件进行了逐案评查,评查结论将被运用到下一步的责任追究和业绩考评之中。

落实司法责任制 保证公正办案

改革后,深圳法院的整体办案质效提升明显。2015年,全市法院办结各类案件224488件,同比上升8.1%。今年1月至9月,全市法院收案数量创历史新高,受理案件数上升23.7%,结案较去年同期继续上升30%,结案数量位居全省第一。

改革还在继续深化,《工作指引》已成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工作指引》出台很及时,内容系统全面,覆盖了办案的全部流程,能够有效提升我们审判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翟墨说,“更重要的是,它操作性比较强,拿着它,就能清楚地知道如何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只有建立科学严格的程序规范,才能产生实体的公正裁判结果。采访结束时,袁银平告诉记者:“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优化和提升司法裁判的形成机制。深圳法院正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让权力规范行使,保证公正办案,让人民群众在办案的过程中直观、充分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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