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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化运行巡查内容与方法》
【信息时间:2017-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化运行巡查的内容及方式

1、地方性银行网络查控工作推进情况
检查方式:听取汇报、进行问询
1)听取汇报。要求:各高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汇报本省地方性银行网络查控工作,特别是最高法院预约谈话后所开展的工作,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最终全部完成工作的时间。
2)进行问询。要求:针对下发的表,结合各高院的汇报情况,对于8月底前未完成网络查询、冻结的银行问明原因,进行督促。
注意督促一下工作:1、网络扣划功能;2、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查控功能;3、已上线网络查控功能的银行运行情况监控。 

2、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工作推进情况
检查方式:听取汇报、进行问询
1)听取汇报。要求:各高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汇报本省不动产网络查控工作,特别是最高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预约谈话后所开展的工作,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最终全部完成工作的时间。
2)进行问询。要求:针对下发的表,结合各高院的汇报情况,对于8月底前不能实现“点对点”网络查控查询的,问明原因,进行督促。
注意督促一下工作:对已上线网络查询功能的,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3、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使用情况
检查方式:进行问询、系统实操、问卷调查
1)进行问询。要求:根据下发的表,结合各高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问询辖区法院未申请开通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申请开通后一直未使用的法院的原因。
2)系统实操。要求:一线执行法官操作网络查控系统、检查是否熟练。
3)问卷调查。要求:一线执行法官现场案卷。

4、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
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看系统、进行询问、问卷调查
1)听取汇报。要求:各高院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领导汇报,包括:是否出台本辖区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规范性文件(如果有,要看正式文件,是否有与司法解释有不符之处;如果有,指出问题,进行纠正);是否进行过专门的部署;是否进行了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
2)查看系统。要求:检查人员登录指挥管理平台上的“网络拍监管”模块,查看拍卖情况。包括:“内网上拍”覆盖率(用发布过标的物的法院数除以辖区全部法院数);规范操作(一是看一拍流拍的标的是否在一个月内发布二拍;二是看拍卖成交后,是否及时录入后续尾款缴纳和财产交接情况,选择5、6月份拍卖成交的案号,让承办人登录自己的办案系统,查看后续工作情况。)
3)进行询问。要求:对检查“内网上拍”覆盖率未达到80%的省份,向高院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领导问明情况,进行督促;对于操作吧规范的法院,未及时启动二拍的,进行督促,拍卖成交后未及时缴纳尾款等后续工作情况录入案件系统的,进行督促。
4)问卷调查。要求:一线执行法官现场案卷。

5.指挥中心工作情况
检查方式: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进行询问
1)听取汇报。要求:各高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的领导汇报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日常工作机制、高院对下监管等方面的情况,有无通知、文件或工作要求等。
2)现场检查。要求:
在高院:要在执行指挥中心与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单兵设备进行视频连线,查看连线用时,音视频信号是否稳定,画面是否清晰;登陆高院指挥管理平台查看是否有未接收、未转发的督办件,以及是否主动发起督办。
在中、基层院:要在执行指挥中心查看人员、设备是否配备到位;检查日常人员工作;单兵、执行记录仪的情况;与高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连线,查看连线用时、音视频信号是否稳定,画面是否清晰;登陆本院指挥管理平台查看是否有未接收、未转发的督办件,以及是否主动发起督办。
3)进行询问。要求: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值班、应急事件等工作情况。

6、执行案款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听取汇报、卷宗检查
1)听取汇报。要求:高院执行局领导汇报辖区法院落实《关于执行款物工作管理的规定》文件的情况,是否制定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一案一账号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完成时间,对于年底前不能完成的要进行督促。
2)卷宗检查。要求:从执行案款清理系统中抽取部分案件,检查下级法院报告的滞留原因与实际原因是否相符,必要时与当事人核对情况。

二、执行指挥中心相关工作介绍

(一) 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
执行指挥中心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综合管理平台,是落实各项制度、实现“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各项执行工作进行“集约化、扁平化、可视化”管理,实现管理方式和理念的变革,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管,变单一监管为多层面监管,变结果监管为过程监管,实现便捷、高效、精准化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科技发展的先进成果转化为推进各项执行工作的动力,实现全国执行“一张网”,执行协作“一盘棋”,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能
总体职能:案件管理、监管督办、协调指导、指挥调度、上传下达、执行联动、业务培训、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
具体职能: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执行事项委托管理;信访督办;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执行款物管理;网络舆情督办;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备案;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执行实施绩效考核;其他事项。

(三)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机制
最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地方各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和管理。 

(四)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模式
1.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下级法院发起督办,承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办理督办事项,并在督办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上级法院。
2.各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予以核查办理。
3.地方各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可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中的事项请求,向最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涉及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办案、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中存在问题的请求。

(五)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管理平台介绍
事项委托系统、协同执行系统、特殊主体失信报备系统、执行质效分析监管系统;督办系统(现案督办、终本督办(关于终本案件统查的说明:目前在最高院新库中的案件,最高院会在案件报结后1个月内统一发起统查。对于统查后有财产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审查决定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委托督办、信访督办、网拍督办、事项督办);远程会商模块、舆情监管模块、通知公告模块、值班巡检模块、事项请求模块。

(六)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各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间必须登录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查看各项工作监控情况,并开展下列工作:
1、督办执行工作
1)发起督办:查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左侧各项工作监管数据,红色方框中的数据都是超期未完成(终本案件的数据是统查有财产)应当督办的事项,督办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直接点击红色方框中的数字进行督办;二是点击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右侧执行督办模块进行。
2)接收上级法院督办:点击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右侧执行督办模块,在我承接页签接收。
3)办理督办并回复:对于本院承接的督办事项,按照要求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督办法院。
4)转发上级法院督办要求给下级法院:对于需要下级法院承办的督办事项,点击转发督办,交下级法院办理。
5)督促下级法院办理督办事项:下级法院未在督办期限内回复的,督办发起法院可以进行催办。
6)退回下级法院重新办理:下级法院的回复不符合督办要求的,督办发起法院可以退回,交承办法院重新办理并回复。
7)结束督办:下级法院的回复符合督办要求的,督办发起法院应当结束督办。

2、办理事项委托
1)接收:点击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右侧事项委托模块,查看事项委托情况,接收各项申请。
2)转办:高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收外地高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事项委托,审核相关法律文件,符合要求的,按照要求转给受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3)退回:高级法院指挥中心接收外地高级法院指挥中心的事项委托,审核相关法律文件,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
4)指定人员办理:受托法院接到所属高级法院转办的外地法院的事项委托申请,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办理。
5)回复办理结果:受托法院完成委托事项后,上报办理结果上传回执。
注意:不允许未经受托法院进行沟通直接退回。

3、协同执行(该功能即将上线使用)
基层法院认为本院的执行案件或是中层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院可以申请所属中级法院或是中级法院可以决定与下级法院协同执行:(一)长期未结案件;(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 基层法院向所属中级法院上报协同执行申请
2)中级法院下发协同执行决定书或是不予协执行决定
中级法院自行决定与下级法院协同执行的,以及中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协同执行申请的,应当制作协同执行决定书,并下发给协同执行的法院和上级协同执行申请的法院;中级法院不同意下级法院协同执行申请的,应该作出不予协同执行决定书。
3)基层法院上报协同执行实施方案
4)中级法院确认协同执行实施方案
5)中级法院指导基层法院组织实施协同执行方案
6)结束协同执行:中级法院收到基层法院执行情况的报告后,认为案件可以报结的,点击结束协同执行。

4、特殊主体的失信报备(该功能即将上线使用)
执行法院决定将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全国法院失信惩戒系统中向上一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发出报备申请。
1)接收申请: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答点击特殊主体失信报备系统,查看和接收下级法院的报备申请。
2)通报督办:申请报备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接收到下级法院的报备,点击通报督促,生成通报督促函和失信信息清单(包括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民政府机构名单、执行依据号、所欠债务金额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失信情形),点击确认,给通报督促函和失信信息清单发送给同级人民政府。
3)推送报备信息:最高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报备申请后,每日将失信报备数据推送给国家发改委。
4)发布提示:申请失信报备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后,三个月内,承办人未点击取消报备的,申请失信报备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给申请报备法院下达发布失信提示。
注意:执行法院进行失信报备三个月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不需要再发布失信的,应当取消报备。

5、远程会商
1)查看会商情况:点击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右侧远程会商模块可以查看本院发起的会商、有本院参与的会商和历史会商情况统计。
2)发起会商:需要与异地法院召开会议或协商事务的,可以点击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右侧远程会商模块直接发起会商请求,也可以进入远程会商模块添加会商请求。
3)开始或暂停会商:在预约会商记录中点击会商,即可开始;会商开始后,需要暂停会商的,可以点击暂停会商。
4)结束会商:会商结束后,可以填写会商情况,保存备查,可上传会议纪要。

6、通知公告
1)查看:查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右半部左下方的
2)发布公告、通知:各级法院均可在此发布通知

7.值班巡检
各院应在一个月或一周将值班情况导入并每天有人签到。签到人签到后,要负责接收事项。

8.舆情监管

9.执行质效监管
最高院正在研究对全国法院的执行质效考核标准。通过该功能能够打印出质效表,可以提供给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10.事项请求
最高院为解决各级法院的应急事项处理,开发此功能。各级法院对于发现的系统操作中的紧急事项问题可以通过该功能发起事项,会有专门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对于涉及司法解释的理解、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不能通过此功能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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