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开区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8年3月进入被执行人常州某商行工作,并与商行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商行与赵某因工资产生纠纷,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赵某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商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商行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3700余元。
裁决生效后,商行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赵某遂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线上查控发现,该商行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随即前往商行所在地了解情况,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而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高某,现商行已经注销。通过财产查控,执行干警发现高某名下有市值约5万余元的股票,但银行存款只有几百元。 为尽快实现赵某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决定从高某身上寻找突破口。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帮助下,执行干警最终查到了高某的手机号码,与其取得联系。对于未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高某辨称,商行已经注销,自己没有义务还款。执行干警严肃告知高某个体工商户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要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执行干警释法说理,高某最终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虽然个体工商户有登记有字号,但实际承受权利义务的仍然是个人。故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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