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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三年未还 害怕毁誉急忙还款
【信息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10月15日,经开区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这是经开区法院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立足本职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缩影。

      据悉,2015年,李某、马某雇佣黄某从事劳务工作,并于当年11月30日,由李某、马某向黄某出具结账单,共结欠劳务费1.58万元。劳务款拖欠三年多迟迟没有消息,2019年1月15日,黄某无奈起诉至经开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黄某劳动报酬1.58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马某仍未履行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立即通过网络系统查控了两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接待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向执行员反映称自己其实是和马某、蒋某两人合伙做工程生意,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现在正准备东山再起,故李某只愿意负担劳务款的三分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对此表示坚决不同意。执行人员耐心地向李某释明法律,告知其根据生效判决,李某、马某为共同还款人,对外都有义务共同归还所拖欠的劳务款,李某如不全部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听到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生意受影响,出行也受到许多限制,李某立马表示愿意全部履行债务。2019年10月15日,黄某终于领到了被拖欠多年的劳务款。

      法官说法:共同还款人是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自由行使请求权,向共同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共同还款人不得以内部份额的约定对抗债权人、更加不得抗拒执行。某一共同还款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共同还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内部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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