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各类意见,严厉打击“无抵押贷款”、“校园贷”、“车贷”、“房贷”等形式的“套路贷”,那么究竟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吸睛诱饵 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虚假给付 借款人或借贷公司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制造陷阱 当还款日期临近,借款人或借贷公司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借款人或借贷公司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催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或借贷公司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通过采用各种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以达到索取非法债务的目的。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出借方有上述行为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落入陷阱。在此,也要正告那些采用上述手段开展“套路贷”的人员,“套路贷”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如果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将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