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苏0492破1号 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10号以及(2020)苏04破4号民事裁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典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指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常州富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潞横路160号2楼;联系人:谢鑫、杨坤;联系电话:13912327362、13122090887)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4日14时00分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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