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习俗,女方出嫁,男方需给付彩礼。若女方无故悔婚约,应退还彩礼,这种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若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方毁约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男方李某与女方吉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3月,双方家庭各自举办了订婚仪式,此后吉某便长期居住在李某家中。2018年6月,李某突然将吉某的生活用品及衣物等送回至吉某家中。不久,李某要求解除与吉某之间的婚约,并提出要求吉某父亲退还彩礼12万元及金银首饰等财物。吉某父亲对此十分愤怒,一方面认为李某与吉某已订立婚约,且李某本人至今未就婚约问题同吉某及家人交换过任何意见,因此婚约尚未解除;另一方面坚称自己并未收到李某家的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就返还财物问题达成协议,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吉某返还彩礼。
李某为证明给付吉某彩礼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首饰的购物发票、12万元现金的银行取款记录以及介绍人、见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认为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者单方均可解除。李某与吉某已订立婚约,法院判决依据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李某提供的证据分析,李某主张给付吉某彩礼的事实可信度较高。考虑到彩礼数额、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李某主动解除婚约以及吉某在婚约解除上没有明显过错等因素,故依法判决吉某返还李某75000元。
一审判决后,吉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吉某订立婚约确定关系,依据风俗习惯一般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及饰物,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是富裕之家,注重礼节,李某多少也会给付彩礼及首饰,现吉某完全否认收到过彩礼和首饰不符常理。再结合李某提供的取款记录及证人证言,一审法院从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角度认定李某给付彩礼及首饰事实,并无不当,故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订立婚约,接受彩礼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在我国多数地区至今仍普遍存在。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某与吉某之间虽订立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均可协议解除或者单方解除。现李某单方解除婚约,并请求吉某返还彩礼。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李某主动解除婚约以及吉某在解除婚约上没有明显过错等情况下,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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