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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 猎头公司遭遇“跳单” 用人单位难逃违约责任
【信息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现代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人才的引进,许多猎头公司因此应运而生。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也乐意猎头公司合作,通过挖掘各种类型的专业人才。然而,企业跳过猎头公司与聘用人员签约,这样的违约行为终会尝到苦果。

 

近日,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调处了一起用人单位猎头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巨洲公司是本地一家知名企业,2019年与智奇公司签订了一份《猎头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智奇公司按照巨洲公司的招聘要求推荐人员,推荐人员一聘用,巨洲公司需向智奇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同年3月,智奇公司向巨洲公司推荐一名技术人才陈某,巨洲公司也表达了聘用陈某的意向。但由于陈某自身原因一直未能同巨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一事不了了之

9个月过后,陈某出于对自身职业前景及高薪资的考虑,主动找到巨洲公司,要求再次应聘岗位求贤若渴的巨洲公司很快同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保。20208月,当智奇公司得知陈某入职巨洲公司后,多次巨洲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巨洲公司则认为,陈某是自己主动应聘,并非通过智奇公司入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智奇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巨洲公司支付服务费2.16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法院调解

法院基于证据材料和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巨洲公司负责人在阅看了社保缴纳记录和合作协议后,表示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纠纷的产生,愿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巨洲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2.6元,智奇公司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猎头公司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委托人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猎头公司实际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为居间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了猎人公司推荐的人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猎头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人单位的“跳单”行为实不可取。用人单位与猎头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核合同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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