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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息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492破7号


本院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4日指定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泰山路178号禾邦律师6楼;联系人:刘伏洲、史娟芳;联系电话:13961290606、1396121107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迪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492破8号


本院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4日指定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泰山路178号禾邦律师6楼;联系人:刘伏洲、史娟芳;联系电话:13961290606、1396121107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常润印铁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492破9号

本院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4日指定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泰山路178号禾邦律师6楼;联系人:刘伏洲、史娟芳;联系电话:13961290606、1396121107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丁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492破10号


本院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4日指定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泰山路178号禾邦律师6楼;联系人:刘伏洲、史娟芳;联系电话:13961290606、1396121107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市优耐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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