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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
【信息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起防止干预司法“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架起防止过问案件“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筑起防止不当交往“隔离带”,这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现将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要求告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自觉接受监督。

二、遇到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司法、插手过问案件的,要坚决拒绝,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三、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在办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

四、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让我们携起手来,筑牢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防护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生态,共建法治社会、平安社会!

如发现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请拨打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督察室电话:0519-69801526,我们将认真核查,严肃追责!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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