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2043号 陆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友祥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陆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友祥19342.85元; 二、驳回原告张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张友祥负担384元,由被告陆娅负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晨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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