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82号 许烨: 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被告胡恒喜、许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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