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273号 张帆: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琼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晓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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