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徐维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告单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高妍彦 电话:0519--6980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