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826号 奚跃平、唐明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新鸿联集团有限公司、奚跃平、唐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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