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34号 黄筱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袁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筱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袁园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筱琳负担。被告黄筱琳负担部分原告钱袁园已预交,被告黄筱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钱袁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高妍彦 联系电话:0519-698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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