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993号 张旭: 本院受理原告周叶诉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周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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