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886号 刘燕华: 本院受理原告唐琴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5704.92元,其中10000元利息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4月21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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