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243号
李维: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静与被告李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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