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614号 刘正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封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封慧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封慧负担1088元,被告刘正海负担26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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