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829号
梁枝朋: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与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