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309号 杨晓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志强借款19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志强负担15元,由被告杨晓梅负担2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高妍彦 联系电话:0519-698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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