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82号
许烨:
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被告胡恒喜、许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对被告许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