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652号
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要求其归还本金30000元及3000元利息,利息自2019.3.20~2021.05.18;2、要求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