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258号 任韬宇: 本院受理原告任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9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收取的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和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的租金人民币34726.03元,两项合计39726.03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以39726.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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