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再1号 黄忠秋、常州市新懒人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源拓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援法律服务所、黄忠秋继续履行其与第三人新懒人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即博援法律服务所、黄忠秋立即将其代第三人新懒人公司领取的执行剩余款3776990元交付给新懒人公司,并承担自2011年4月8日至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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