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601号 常州和舜机械有限公司、陈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超与被告常州和舜机械有限公司、陈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和舜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超垫付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杰对被告常州和舜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常州和舜机械有限公司、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 晨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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