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295号 管栋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子健与被告管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管栋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子健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29日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8日,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从2021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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