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205号 章炳清: 本院受理原告郝万德诉被告章炳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主文如下:一、被告章炳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万德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郝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章炳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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