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638号 薛鸣: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宝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薛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宝平支付价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薛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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