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829号 梁枝朋: 原告李永刚与被告梁枝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枝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梁枝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梁枝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