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燕华:
本院受理的唐琴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燕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琴芬借款50000元,如被告刘燕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燕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公告单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蒋政宁 电话:0519-69801527
地址:常州经开区圩墩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