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086号
唐斌海: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平诉你和肖海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在2020年8月11日签订的有关秭归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