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786号 朱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德兰与被告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德兰返还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周德兰负担 971元,被告朱毅负担1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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