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258号 任韬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珊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任珊与被告任韬宇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日解除;二、被告任韬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珊租金及保证金共计37500元;三、被告任韬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珊违约金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480元,共计1417.5元,由被告任韬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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