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652号 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桂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桂良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张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张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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