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670号 刘丹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小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小琴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刘丹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刘丹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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