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573号 常州索力得建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盈润管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常州索力得建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盈润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盈润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常州索力得建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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