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881号 高晔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飞与被告高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高晔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文飞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文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高晔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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