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2764号 张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秀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秀芳返还定金17500元;二、驳回原告孙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小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孙秀芳负担394元,被告张小平负担344元。被告张小平负担部分原告孙秀芳已预交,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孙秀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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