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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毁约不交货,赔偿损失没商量
【信息时间:2021-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一起原告因被告拒绝交货而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案件,被常州中院维持,被告最终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

2020年7月2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铝棒30吨,单价为合同签订当周长江现货铝锭均价,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能交货,原告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三次向被告催货,被告均以上游企业需要排单发货为由,要求原告再等等,但在原告限定的答复期内始终未明确交货时间。被告为什么一直不交货呢?原来,铝锭的价格波动较大,近一个多月来连续上涨,涨幅达到了2000多元/吨。不难看出,被告不是不能交货,而是不想交货,企图将货交付给出价更高的客户,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原告无奈之下,于9月中旬向案外人采购相同数量的铝锭,案外人按约向原告交货,但由于铝锭价格大涨,原告为此多支出了6万多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导致其采购成本大幅增加,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交货,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货义务,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向案外人采购相同数量铝锭时多支出了6万多元的差价,这6万多元的差价就是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进行赔偿。

【法官后语】

在当今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的时代,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更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被告,在铝锭价格大幅上涨之后,为了一己之利而置合同约定于不顾,迟延甚至拒绝履行合同,企图逼迫对方就范。殊不知,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被告还是为自己的失信违约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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