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时代”已然到来。近日,常州经开法院横山桥法庭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相邻纠纷,认定被告安装空调的行为侵犯原告的相邻权利,考虑到被告进行一定的整改,遂判令被告立即将遗留的空调管线从与原告相邻的通风井外墙上拆除,恢复通风采光井原状。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原、被告被拆迁安置到常州经开区xxxx小区成为邻居,其中原告张某居住甲单元2102室,被告黄某的房屋为甲单元2101室。2019年5月,被告对2101室进行装修,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与原告房屋相邻的采光通风井外墙上,原告发现后进行阻止,致双方产生矛盾。在此过程中,经潞城派出所、司法所、所在社区多次调解,终因原、被告分歧较大,未能奏效。2021年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空调外机,并将空调装回房屋原设计的空调洞去,以排除妨碍,恢复通风采光井原状。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案系邻里之间的相邻纠纷,法院再次联合当地社区、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至现场协调。经查勘,原、被告的房屋相邻,且阳台窗户共同朝向同一通风采光井,黄某在通风采光井处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与原告窗户之间的距离小于国家空调安装标准规定的最短距离3米。由于距离较近,且该位置本不属于房屋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空调一旦投入使用,势必损害原告的的合法权益。在调解人员一行辩法析理的高压态势下,被告当场表示愿意对空调外机调整安装位置。但遗憾的是,至开庭前被告仍未能及时整改到位,被告其仅是将外机暂时拆下放在阳台内,空调管线还保留在通风采光井外墙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装空调外机位置不当,对原告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构成对原告的房屋使用妨碍。本案涉案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该侵权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后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不在楼层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外机,而将外机安装在与原告房屋相邻的通风采光井外墙上,且空调外机与邻居房屋窗户之间的距离较近,给原告的正常居住造成妨碍,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通风采光井的原状。在此,法官提醒,高层建筑规划时,一般都预留安装空调处及位置,广大居民在装修时应在正确的预留位置安放空调外机,这不仅有利区小区的美观及高层建筑安全,还有利于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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