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444号 朱赛瑜、王叶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国平诉你、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李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李素娟、朱赛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国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9月5日,暂计算为596441.58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7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李素娟、朱赛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王叶飞对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李素娟、朱赛瑜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叶飞在履行后有权向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李素娟、朱赛瑜追偿;四、驳回原告谢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李素娟、朱赛瑜、王叶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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