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3556号 张帆: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900元,并继续支付以1109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拍卖或变卖欧米茄手表一只、普拉达皮包两只、腰带三条,围巾两条,原告在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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