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1330号
刘奇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奇星、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 晨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