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671号 江苏仐仐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万元,并支付利息(按LPR,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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