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667号 武进区横山桥立章干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号为第34816262号商标、第1662794号商标的商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