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658号 居春秀、居春法: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14000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元月20日暂算至2022年1月19日,标准5000元/年);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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